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意见
编辑:信阳楼市网
2009年06月16日18:20
来源:鹤壁市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步扩大,开发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也有部分项目不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开发,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影响居民生活和工作,影响市容环境,而且也影响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加快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切实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认识
城市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具有启动快、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等特点,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改善城市形象,还能拉动投资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在城市开发总量中占有重要份额,房地产业能否快速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城市的发展。
我市正处于城镇化加速推进和新区开发、旧城更新的关键时期。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城镇化战略,城市建设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加快城市建设过程中,市政府审慎研究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科学制订土地出让计划,严格把握土地出让时序、节奏、批次和数量,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期限,保障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开发期限管理作为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和竣工,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不仅是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直接关系到土地的科学集约利用、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公平、公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开发期限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开发项目的总体开发期限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总体开发期限要求,参考建设单位提供的开发进度计划,确定单项建设工程或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建设工程的具体开发期限,并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中注明。开发期限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占地面积100亩以内(含100亩)的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全部竣工;占地面积100亩—200亩(含200亩)的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三年内全部竣工;占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开发项目,一般应在三年半内全部竣工。位于重要地段、开发规模较小或开发期间对城市管理和周围居民工作、生活等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压缩开发期限。对超期限开发项目,在责令其限期纠正的同时,城市规划部门可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违章认定,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总体开发期限要求,约定具体明确的开工、竣工日期,并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原则上受让方每延迟开工或竣工一日,应向土地出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土地出让方每延迟供地一日,向受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对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等客观原因影响开发期限的,由相应部门出具证明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开发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增强开发期限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开发期限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公示制度
为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期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影响开发期限的有关问题,建立开发期限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遇有复杂情况,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将确定的开发期限在网站进行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开发期限纳入现场公示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超期限开发项目,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情况。
四、加强开发期限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开发期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制止超期限开发和囤积、闲置土地的行为。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应予处理的超期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不予处理的项目必须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开发期限监管不力或对其违规违约行为追究制裁不及时、不严格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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