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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德前:激活农村静态资产解决农村改革发展资金瓶颈
编辑:信阳楼市网 2009年05月21日10:36 来源:信阳市房管局
 资金不足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解决我市新农村建设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必须要创新金融体系和金融工具,千方百计把各类资金盘活用活,解决好农村资金饥渴问题。房屋作为静态大宗商品,在抵押贷款融资方面无疑可以发挥巨大作用。但是,我市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目前还无法进入交易市场进行抵押融资,造成融资渠道不畅,静态资产无法盘活,农村发展资金不足。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潮下,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放开农村房屋抵押市场,畅通农村房屋融资渠道,激活农村静态资产,破解资金制约瓶颈。

    一、激活的必要性

    农村住房抵押是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对“三农”投入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房屋抵押,有利于发挥农村静态资产的巨大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曾经算过一笔账:目前农村居民7.3亿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大约30平方米,以村镇住房平均600元到800元的成本造价计算,农村农民住宅价值13万亿元到18万亿元;农村耕地18亿亩,若按每亩6000元到16000元征地补偿中间价计算,价值大约20万亿元。他表示,要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当务之急是让沉睡在农村的40万亿元存量资产苏醒过来。目前,我市农村人口约572万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大约29平方米,以村镇住房平均600元到800元的成本造价计算,农村农民住宅价值995亿元到1327亿元。允许农村房屋抵押,激活我市近1400亿元的农村静态资产,对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农村房屋抵押,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现在金融机构贷款一般都需要提供担保,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房屋可能是唯一能用来担保的。允许农民通过抵押房屋进行融资来发展经济,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资产增值而还清贷款,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如果不允许农民将自己宅基地上的住房用于抵押来取得发展经济所必须的资金,让他们眼睁睁看着失去一个又一个的致富机会,很可能让部分农民产生畸形心理,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三)农村房屋抵押,有利于激发农民合理有效利用资金。农民每户仅有一处宅基地,将自己仅有的私人住房用于抵押取得贷款后,抵押人会非常清楚不能偿还借款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迫使其充分发挥一切潜能,更加珍惜和合理使用来之不易的借款,从而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主动性。

    二、激活的可行性

    4月16日,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院长厉以宁在第五届中国民营企业投资与发展论坛上提出:“中国农村住房应该可以抵押。据调查全国农民住宅价值18万亿元,只要三分之一拿出来抵押,就是6万亿元,农村经济就活了,内需怎么不能扩大?”开展农村房屋抵押工作具有法律依据,且浙江、福建、贵州等地已先行先试,并取得成功经验。解决我市农村改革发展资金瓶颈问题,激活农村静态资产已是当务之急。

    (一)农村房屋抵押无法律明文禁止。从法律规定来看,没有关于禁止农村房屋抵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村民出租、出售房屋,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既然可以出租、出售,那么用于抵押也应当许可。而农村房屋,符合《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担保法》的规定只是针对单纯的宅基地不能抵押,并没有规定在其上建筑的房屋不得抵押。

    (二)农村房屋抵押有法律政策依据。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农村房屋可以抵押,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村房屋是允许抵押的。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农民对自己的房屋享有财产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将其房屋进行抵押,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正当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与城镇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有其共通性,即使用权人仅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变更,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况且,我国法律允许农民房屋出卖,宅基地也会随着房屋一起转让,所以说,农村房屋抵押符合法律规定。

    (三)农村房屋抵押可控制信贷风险。农民通过房屋抵押所取得的私人借款数量毕竟有限,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对借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可有效将信贷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

    (四)农村房屋抵押外地已先行先试。为顺应改革趋势,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支持农民创业创新,今年4月,宁波江北区出台了《关于开展 “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试行意见》,鼓励农民将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房屋进行抵(质)押贷款;2008年7月,浙江丽水市政府为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湖州市政府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管理,制定了《湖州市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暂行办法》;2007年,浙江嘉兴、衢州等市为增加对农民自主创业的资金供给,优化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加快现代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从外地农村房屋抵押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可见,农村房屋抵押是农民盘活房屋资产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农村资金瓶颈的有效方法。

    三、操作的规范性

    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也是最大的惠农举措。一方面的确有利于激活农村静态资产,增加对农民创业的资金供给,推进农民创业增收,但另一方面在探索中也可能碰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既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探索规律,稳步推进。

    (一)强化领导,积极推进。建立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金融、司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县乡村集中力量、全力推进,确保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日常工作协调;司法部门负责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指导,依法调解和审理农房抵押借款纠纷案件,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房产部门负责农村住房的产权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审核、换证和领证;金融部门负责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宣传动员、村务决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做好农村住房产权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制定《信阳市人民政府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村住房产权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也要制定服务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工作的措施,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农民贷款创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政策扶持,分散风险。国土、房产部门要适当降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的权属登记、发证、抵押登记等环节的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金融部门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进一步完善农村房屋政策性保险制度,分散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各县区建立农房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贴息,减轻农民融资成本;市本级和各县区财政建立农房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参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风险补偿,提高金融机构办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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