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编辑:信阳楼市网
2009年04月14日17:02
来源:信阳市房产管理局
为严格依法协助执行,规范协助执行工作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协助执行是指依法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办理法定的协助执行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产权异议或要求限制房产权利不属于协助执行受理范围。
二、协助执行由法规部门统一受理,具体负责:
1、查询权属登记、转移登记、购房合同备案、抵押登记、司法限制等房屋产权现状信息。
2、接受查封(预查封、续封、轮候查封)、解除查封法律文书,而后转相关部门进行登录。
3、签转强制转移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法律文书。
4、填写送达回证、送交告知函。
三、法规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法官出示的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按照协助查询通知书(介绍信)的内容受理查询事项。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查询应当进行登记。人民法院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抄录的书面材料,由房屋的登记机构或其所在的档案室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房产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法规部门应对程序是否合法、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进行表象判断,不对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
无法协助查封或协助查封事项错误的,法规部门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坚持要求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封的,严格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登录并在送达回证上备注相关情况,并视情况提出审查建议。
五、核准登记是指房产发证前权属登记部门作出的核准。已核准登记的不能予以协助查封,可以向法院出示或复印相关核准材料。
已受理尚未核准的,向法院说明受理情况,法院决定查封的应当予以协助,并向受理部门送达协助查封的法律文书。退件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六、协助法院查封时,房屋权属以房产证或房产证存根为准,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进行查封登录。
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预查封的,依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证号进行查封登录。对被执行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进行查封和预查封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进行查封登录。
八、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法规科仅负责签转强制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所需要的其他登记要件由申请人提交,相关部门核实房屋产权现状并按正常程序受理。
其他登记要件应当与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一致,房产座落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登记。
对前期已完成房屋确权,缺少办证要件的情形,由相关部门告知申请人。
对前期未完成房屋确权,相关部门认为无法协助办理强制过户手续,需要提出审查建议的,草拟审查建议报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审查批准后告知经办法官所在庭。
九、纯属房屋权属争议的,根据新权利人的申请和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相关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审判决书应当有该判决已生效的证明,调解书应当有送达生效证明。原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新权利人的申请及原权利人房屋权属证书直接办理,原房产证同时注销。原房产证不能收回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注明由发证机关注销原权属证书,登记部门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公告作废。
十、对于已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进行分割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表述有歧义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如法院不更正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房产部门不承担责任。并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的具体部位进行备注。
十一、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十二、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且不属于《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的预查封的三种情形的,不属于查封,预查封的受理范围。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三、预查封时法院未特别限制为被执行人办理产权证的,预查封期间不影响办理房屋确权登记。但确权后产权登记部门应同时通知法规部门,对该房产证进行查封登录。
十四、查封、预查封均适用轮候查封。受理轮候查封时,法规部门根据法院的需要可将前期查封的法律文书复印给法院,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轮候查封情况。
轮候查封房产的处分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前期查封的法院对房产处分后,协助部门不再另行通知轮候法院。轮候查封的登录按照网络系统的设定进行登录、修改。
十五、对处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协助,相关部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已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的意见,协助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
十六、相关部门在受理登记前,必须按照要求对网络系统中的查封信息进行核实,对于已查封、预查封的房产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再行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也不得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十七、关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办理,分别把关,各负其责”的原则,采取“谁办理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过错谁负责”的措施。因计算计故障等非人为因素造成诉讼纠纷的,负无过错责任,对责任人以批评教育,加强业务学习为主;因疏忽大意或有意协助当事人逃避法律义务造成诉讼纠纷的,负有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依法予以追偿、辞退等处理。
十九、本规定自2005年3 月1 日起执行。
《通知》实施前受理的不符合预查封规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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