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查询办法征求意见:明确查询主体和条件
编辑:信阳楼市网
2017年11月20日11:24
来源:政策法规司、国土资源局
摘要: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10号发布在国土资源部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10号发布在国土资源部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共8章36条,包括总则、查询程序、权利人查询、利害关系人查询、国家机关查询与共享、登记信息资料保护、罚则、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以权利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的条件
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作用,《办法》从实际出发,明确了两类主体可以权利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查询。一是权利人自身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查询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利信息。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权利人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
(二)明确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程序、人员与场所
《办法》明确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指定场所提供必要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查询服务。
查询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和《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要求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
(三)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查询范围
《办法》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以满足不同主体的查询需求。一是规定符合交易、诉讼、仲裁、继承、受遗赠等条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二是明确对可能发生交易、诉讼、继承、抵押、租赁等需要查询,但无法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其他登记等情形。三是规定了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方式和范围。
(四)明确国家机关的查询与共享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既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的方式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区分审批交易机关和相关信息共享部门,规定前者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后者通过定期汇总推送、提供信息查询接口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五)建立严格的登记信息资料安全保护机制
《办法》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附:文件原文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以来,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查询量与日常登簿量基本持平。但是,查询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
二、工作过程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土资源部2017年的重点立法项目。国土资源部在2015年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同时,就启动了《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17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在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赴北京、江西、浙江、新疆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6条,包括总则、查询程序、权利人查询、利害关系人查询、国家机关查询与共享、登记信息资料保护、罚则、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理设置章节结构
《办法》采用按照查询主体分类规范的方式设定章节框架结构。为便于查询人查找自身适用条款,依法准确方便地进行查询,在充分吸收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类查询人分别予以明确和细化(第四条)。《办法》第三、四、五章分别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机关的查询,明确不同类别的查询范围和权限。对于通用性规定,本着简洁、高效的原则在第二章查询程序中予以规范。
(二)明确以权利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的条件
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作用,《办法》从实际出发,明确了两类主体可以权利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查询。一是权利人自身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查询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第十四条)。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权利人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第二十八条)。
(三)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查询范围
《办法》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以满足不同主体的查询需求。一是规定符合交易、诉讼、仲裁、继承、受遗赠等条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是明确对可能发生交易、诉讼、继承、抵押、租赁等需要查询,但无法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其他登记等情形(第十九条)。三是规定了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方式和范围(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明确国家机关的查询与共享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既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的方式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区分审批交易机关和相关信息共享部门,规定前者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后者通过定期汇总推送、提供信息查询接口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五条)。
(五)建立严格的登记信息资料安全保护机制
《办法》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第三十条)。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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